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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除雾器系统应由两级组成,并应特别注意FGD装置入口的飞灰浓度变化对本装置的影响。除雾器系统中还应包括去除沉积物的冲洗系统。除雾器运行时能根据相应合理冲洗程序进行自动冲洗。 4.2.6除雾器应以单个组件进行安装。单个组件不应**过两人即可进行搬运和维修,而且组件应能通过吸收塔体除雾器段的人孔门 (对应吸收塔人孔尺寸联络会确定) 。 4.2.7通道的设置和采取的措施应便于维修时对内部组件进行固定和拆卸。 4.2.8除雾器系统应配备冲洗,排水直接进入吸收塔。冲洗系统至少应包括:便于更换的喷嘴、内部管道。除雾器清洗水管PP制作(塔内)。 4.2.9除雾器冲洗水系统应能全面冲洗除雾器,避免除雾器堵塞。邻近喷嘴的喷淋范围部分重叠,以确保100%的冲洗效果。 4.2.10除雾器应能承受烟气流速在流通截面上相对于平均流速±25%的偏差的不均匀性而保持基本性能不变,供方应提供在流速不同条件下的除雾器出口烟气持液量的曲线。 4.2.11喷嘴与除雾器不同区域的单独冲洗水母管连接。自动开关阀应位于接近壳体外部的每根母管上,使每根母管能独立运行,所有的母管应与冲洗水供应管道连接(自动开关阀由需方提供)。 4.2.12除雾器应能承受80℃条件下连续运行而没有任何不良影响,85℃条件下允许运行10分钟对设备没有影响。 4.2.13应对冲洗水的压力进行监视和控制,冲洗水母管的尺寸应使每个喷嘴运行在平均水压的波动范围之内,喷嘴压力的偏差应小于10%。 4.2.14除雾器冲洗用水由FGD工艺水提供。供方应提出除雾器冲洗水的参数要求,如水量、水压、水温等的要求(本工程所用冲洗水为工艺水,具体水质见本文件2.2.3条。 4.2.15供方应提出阀门的要求如数量等。 4.2.16除雾器支撑梁应可作为维修通道,至少应能承受4kN/m2的动荷载。 4.2.17供方应提供除雾器压力降与运行时间的关系曲线、速度与极限水滴尺寸的关系曲线、速度与压力降的关系曲线。 4.3对除雾器制造、运输的基本要求 4.3.1设备制造严格按照制造规范、标准进行。加工前按照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编制质量控制计划和质量检查计划报需方认可。 4.3.2按需方提供的KKS编码要求,对系统各设备进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