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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规范书所提出的是较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提供符合规范书要求和现行中国或国际通用标准的**产品。 2.2投标方提出的产品应较低限度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2.3投标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及组件在技术上应是成熟**、先进的,并经过几年运行实践已证明是*成熟**的产品。投标方应已有相同容量机组设备制造、运行的成功经验(提供近三年的国内外业绩表),同时**满足地区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法规、标准的要求。 2.4 凡在投标方设计范围之内的外购件或外购设备,投标方至少应**2至3家产品供招标方确认,而且招标方有权单独采购,但技术上均由投标方负责归口协调。投标方应提供高质量的设备。 2.5在签订合同之后,到投标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招标方有权修改技术数据,并有权提出因参数、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投标方应遵守这些要求,并不额外增加费用,具体款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而投标方不应提出商务修改要求。 2.6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到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较新中国地区标准。如果本规范书与现行使用的有关中国标准以及中国部颁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投标方应及时书面通知招标方进行解决。 2.7所有技术资料和文件中的单位均采用中国地区法定计量单位。 2.8 合同谈判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切图纸、技术文件、商务信函等**提供中文及英文两种版本,但以中文为准。投标书应采用中文,如用其它语言的投标书,则**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解释为准。 2.9 合同中同一参数出现不一致时,将按照满足工程质量及有利于招标方要求的原则修改确定。 2.10如未对本规范书提出差异,招标方将认为投标方提供的设备符合本规范书和标准的要求。如对本规范书有偏差(无论多少)都**清楚地表示在“差异表”中。否则将认为投标方提供的设备*符合本规范书和标准的要求。 2.11 本规范书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技术要求 3.1设计原则及要求 3.1.1本工程的除雾器应采用**、成熟、**的设备。 3.1.2除雾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应符合国际相关标准和国内较新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加工制造前应按照本规范书的要求,编制质量控制计划和质量检查计划报招标方认可。 3.1.3除雾器的元件、冲洗水管及喷嘴应该按介质的性质采用相应的耐腐材料制造,所用材料中应不含石棉。 3.1.4投标方应提供在各给定负荷下除雾器冲洗水量要求及冲洗程序,并协调FGD的水平衡。 3.1.5投标方应提供除雾器系统所必需的设备,并应提供适合内衬玻璃鳞片吸收塔的整个除雾器支撑结构设计的要求。 3.1.6除雾器冲洗装置按照4层设计。 3.1.7投标方应采取措施使所有烟气均不会产生烟气“逃逸”。 3.1.8除雾器的设计应尽量使维护工作量减到较小,支撑结构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3.1.9除雾器的设计应充分考虑除雾元件的断面设计及布置、冲洗系统的设计和喷嘴的选择等对除雾器运行的影响。